去年,莊淑如作為候選人參加了宜蘭市選區的縣議員選舉。該選舉中共有17名候選人角逐7個席位,最終她以3525票的成績順利當選,領先於民進黨候選人黃惠慈的3462票,多出63票。
宜蘭檢察機關指出,為了確保女兒莊淑如當選,莊父在去年10月初以4000元交付給一些具有投票權的選民,要求他們投票支持莊淑如。這種行為被視為違反選舉罷免法中關於行賄投票的規定,檢察官已經將全案起訴。檢察官考慮到莊父與莊淑如同住一處,兩人的生活和經濟關係密切,而且莊父實際上參與了競選活動,因此合理推斷他們應該共同商討選舉情勢和策略。
檢方認為,莊父曾擔任里長,是一位具有豐富選舉經驗和對選舉事務熟悉的人,他清楚了解到賄選行為如果被查獲將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檢方認為,若非莊父事先與莊淑如商討並取得她的同意,他不可能冒著刑事判刑的風險擅自進行賄選。莊父當庭承認犯下賄選罪行,宜蘭地方法院在今年判決中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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