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NCC重申:鏡電視案皆依法辦理 籲外界勿曲解案情
NCC主任秘書黃文哲。(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針對外界就鏡電視負責人變更等案件之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0)日重申,鏡電視公司為民間企業,該會依法審議人民申請案,各項程序及審議期限皆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不法情事,請外界勿以片段資訊曲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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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案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鏡電視公司最初於去年4/12提出負責人變更案,復於同年10/31(該會11/1收文)再變更部分董監事名單,32家系統經營者於去年5/11開始,陸續提出鏡電視上架申請案,該會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及系統經營者到會陳述意見,並分別於111年3/14、10/5、11/3、12/28及112年4/19赴立法院備詢及進行專案報告。

此外,又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請金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陸委會、國安局等單位協助調查案情後,於今年4/18向立法院正式提交調查報告,就外界關切及該公司內部檢舉事項,包含:與精鏡傳媒公司之財務爭議及人力、系統共用,股東轉讓股份或代持,負責人變更異動頻繁等問題,皆已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

NCC強調,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該會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所提負責人變更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上架鏡電視新聞台案。

NCC說明,該會自成立以來,依照該會議事要點,無論是頻道申請、換照、上下架,或負責人變更等案件,其決議均由全體7位委員共同討論及審議,以委員總額計算同意之意見是否過半數來決定結果,並記載於會議紀錄中。該會為合議制獨立機關,議事程序及規範與一般會議有別,因此沒有外界所云「主席應不投票」,或「關鍵第四票」之情事。

針對外界關切該會主任委員列他字案被告,是否應迴避之疑慮,NCC說明,該會尊重檢調機關依法列他字案,辦理前國會議員檢舉案,此為司法偵查之正常程序,該會將配合辦理。惟該檢舉疑似企圖用刑事手段干預個案審議,NCC對此表示無法接受。

NCC表示,再根據議事要點第8條規定「委員對於審議事件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除前項所規定之情形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應迴避」,該會委員會議業已就此迴避條款充分討論,認為該會主任委員無依法須迴避之具體事由,決議主任委員對鏡電視相關案件無須迴避,請外界勿刻意扭曲。

NCC強調,依照該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於部分立委透過刑事告發及占領機關辦公室等行為,企圖干擾獨立機關審議個案,公然介入民間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該會深表遺憾。

NCC重申,鏡電視公司內部治理爭議係屬私權紛爭,應循司法程序解決,而非透過政治或媒體角力影響之,該會將持續追蹤監理其營運狀況及申設附款履行情形,並堅守客觀、中立、專業之立場,公正處理各項案件,也請各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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