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李男及謝男於2021年2月8日下午4時至晚上9時之間,進入蘭嶼鄉人面岩洞岸際礁岩地區內海域,以不詳器具刺穿曲紋唇魚(俗稱龍王鯛、蘇眉魚)胸鰭基部,導致該魚死亡,並將身長110公分、體重約26公斤的龍王鯛搬上車後載運離開,事後2人還拍照上傳到買賣魚貨用的Line群組,因該群組人數眾多,有人將龍王鯛被捕獲的照片轉傳上網,檢警因此查獲上情。
法院審理時,李、謝2人坦承有捕獲龍王鯛,並載運至謝母所經營的民宿,但否認違反動保法,辯稱是用「釣竿」放長線釣到龍王鯛,且釣起來時魚已經死亡,並未如檢方所指拿器具刺穿龍王鯛,也不知道這是保育類動物。
台東地院判決指出,依據檢方所舉農委會水試所公文及屏東科技大學野保中心鑑定書,照片中僅能證明本案龍王鯛有「疑似」傷口,且無法單以照片研判龍王鯛是否由銳器插入導致死亡,另外本案龍王鯛也未扣到案。
法院指出,檢方未能舉證所謂「不詳器具」為何,李、謝2人當天雖然自稱有攜帶鐵叉,但表示那是捕花枝使用,且從照片中看不出鐵叉是否有倒鉤、橡皮彈力構造等,無法判定能否當作魚叉使用,且鐵叉也未扣案,難以據此做出對2人不利認定。
法院審理時,曾經函詢國立海洋大學、海委會海保署、台灣珊瑚礁協會等單位,得到回覆為龍王鯛數量稀少,總數量不到30尾,每年數量有變動,且逐年減少,成魚常出現在礁岩區外較深海域,較不會出現在近淺水區出現,故以夜間岸掉方式捕獲可能性極低等語。
判決指出,由上述函詢結果來說,本案無從確信李、謝2人主觀上對於龍王鯛於案發時間,可能出現在案發地點的情形能夠有所認知,不能僅依2人放長線之行為,就推測他們有主觀上獵捕保育類龍王鯛犯意;法院最後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因此判李、謝2人無罪,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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