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之所以會以「罪名」作為排除依據,得回到2002年的戴文慶事件。20年前,在花蓮自強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戴文慶,利用返家探親期間犯下性侵殺人罪。為了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並考量受刑人的再犯風險、及民眾安危,法務部當時將《外役監條例》的遴選標準修訂得更嚴格;許多重刑犯被排除。多年來的實際執行結果,外役監受刑人大多以政治經濟犯、貪污詐欺犯居多。外役監在名額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被質疑淪為達官貴人的俱樂部。面對外界抨擊,法務部這10年來,逐漸調整放寬外役監的遴選標準。不幸地,放寬結果又變成曾經犯下殺警案、被判9年徒刑的易寶宏,以及涉嫌搶劫、偷竊,被判8年4個月的林信吾,這些重刑犯皆能申請進入外役監。外役監遴選標準,恐怕會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嚴格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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