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廢1公社」表示自己在路上撿到一張500萬的支票,從畫面可見,某間公司的廖姓負責人,在去年9月1開了一張新台幣伍佰萬元的支票,付款地為三重區凱基銀行,原PO忍不住驚呼「拿著這一張支票心想要拿去警察局,還是送回去給本人,如果這個金額對他來說用不到」。
貼文曝光後,掀起網友討論,紛紛留言表示「拿來點菸,裝個B剛剛好」、「當下那廖某人一定急瘋了」。不過依據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若遺失物具有財產上價值,則拾得人可以請求遺失物財產上價值10%的報酬。
不過也有內行人指出,支票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因此就算拾獲,也無法領取,「禁背...所以你撿到也沒用」、「禁止背書轉讓又有寫抬頭的支票,其他人也無法兌換,拿給警察局吧」。事實上依據去年的判例,有一名李姓男子撿到827萬元的支票,事後他得知失主已經領回,但沒給他報酬,因此提出「給付遺失物拾得報酬」之訴,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為基準,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約為31萬餘元,再乘以失主依法可請求的報酬即遺失物報酬的1成,換算後為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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