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立功指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表示,如果未曾經過他人同意重置其作品,就會構成犯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律主要保障不是內容本身,而是其表現的形式,法官其實沒有一定的標準判斷,只能根據內容片段佔重點質量多少,以及所賺取的廣告盈利金額分析。
許立功指出,著作權保障的不是內容本身,而是其表現形式。(圖/翻攝「N楚立功」YouTube)而許立功補充,《著作權法》又有一項標註,倘若是「合理使用別人資訊」的話,就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所以在判定是否觸法這點就顯得很曖昧。許立功表示,抄襲這件事本來就是不對,但現實中會因此引發法律糾紛的,多數都是很有名氣且點閱率高的YouTuber,只要內容可能涉及到重製的部分,都能拿來提告,所以比較像是事後諸葛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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