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曼律師說明,老高針對抄襲事件有3次回復,他仔細看完三篇回應後,認為老高腦中並沒有編輯著作的概念,因此他認為那些自然現象著作,是沒有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但實際上編輯著作,明確受到法律「著作權法第7條」保護,因此老高涉嫌抄襲的日本影片,在情境轉折、數據排列設計,都絕對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薛曼律師說明,著作權在作品完成當下就存在,老高涉嫌抄襲的日本影片,情境轉折、數據排列都受到保護。(圖/翻攝「薛曼律師 Sherman Attorney」YouTube)薛曼律師接著說,老高曾表明他的影片都是對自然事實的闡述,但每部影片後面又寫「持有版權、禁止轉載」,薛曼律師困惑問老高:「是不是錯亂了?自己影片講述自然就有著作權,反而別人拍的影片就沒有?」此外老高在聲明中提到,「著作權只有在原作者,不允許轉載的情況下產生」,但其實著作權在作品完成當下就存在,薛曼律師看到此說法,傻眼說:「這是哪一國法律?」
薛曼律師表示,老高說「只有原作者才有要求他標註來源的權利」,這觀念完全錯誤,薛曼律師解釋,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針對有教育目的的著作,標註來源是免除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是因為著作權要求。加上老高還在聲明中說,他的音樂、畫面都是享有授權,但薛曼律師反駁,這件事從頭到尾討論的都是「編輯著作」侵害,沒人要加水講到音樂、畫面,不知道老高這麼說,是想混淆視聽?還是他的邏輯概念有很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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