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名死刑犯聲請釋憲「連身條款」 憲法法庭今宣判:全部合憲

民視新聞/黃恩琳、洪國凱、SNG 台北報導

台灣35名死刑犯,針對最高法院的「連身條款」,也就是「案件第3次上訴最高法院後,往後不管再上訴幾次,都由第3位審理法官負責」的條款,聲請釋憲,死囚們認為,同樣的法官再次審理,早有定見,會侵害他們的權利,不過,憲法法庭審理後宣判,死囚聲請部分,全部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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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員警洪重男的家屬,痛哭失聲,2005年「汐止殺警奪槍案」震驚全台,但讓他們更悲慟的是,兇手王柏英兄弟檔,1人死刑定讞,但拖了10幾年,都還未伏法。

另外,歐陽榕在2003年,冷血殺害、肢解女建商盧金惠,6度被判死刑,也遲遲未槍決。

35名死刑犯聲請釋憲「連身條款」 憲法法庭今宣判:全部合憲

因為全台35名死刑犯,針對「連身條款」,聲請釋憲,這也讓他們有了「保護傘」,暫時不用接受制裁。這些死囚認為,「連身條款」中,第3次上訴最高法院仍遭發回的案件,後續不論再上訴幾次,都由第3次審理的最高法院法官負責審理,不再換法官,這會侵害他們公平審判的權利,1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判結果出爐,「是合憲的」。

司法院發言人 張永宏說,「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尚無違背,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毋庸補充或變更。」

司法院認為,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所以如果一直更換法官,法律見解很可能會不一致;再加上最高法院法官很少,如果要一直迴避,人數恐怕也不足以應付;另外,法官如果沒有「審查自己所作裁判」的狀況,也就不需要迴避。

35名死刑犯聲請釋憲「連身條款」 憲法法庭今宣判:全部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 許辰舟說,「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程序,則要求曾參與各該通常審判及救濟程序的法官,於各該再審的非常救濟程序,均應迴避,不過各以一次為限,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類,牴觸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保障之規範漏洞,當然應該迅速予以填補。」

至於,死囚的保護傘消失,法務部是否執行死刑,也成為話題,法務部對此回應,因為這些死刑犯,都還有其他事由聲請釋憲,仍在進行中,所以短期內,恐怕還是沒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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