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法界多稱為更二連身、重大連身條款。
包括黃春棋、陳憶隆等35名死囚,及其他被告共52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要點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提出聲請釋憲。
法界人士指出,更二連身條款有疑慮的地方在於,被告於更二審判決後,第3度上訴至最高法院,若經撤銷發回,此後不論上訴幾次,都由相同的一組法官審理,有部分意見認為這已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及法官迴避,因為同一組法官可能對於相同案件已經有明確心證,推翻不易,如此有違公平審判原則。
憲法法庭審理52案後,今日下午3時作出宣判,認定現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依司法院釋字761號解釋意旨,明文規定法官迴避事由,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明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
而更二連身、重大連身條款方面,憲法法院認為,法院分案規則涉及審判行政核心,最高法院為我國民刑事最高審判機關,在不牴觸上位階法令範圍內,本得自定民刑事分案規則;且上述連身條款並非針對特定案件,也有提升裁判效率、促進終審法院統一裁判見解功能等重要考量。
大法官認為,適用更二連身條款的案件,在前三次上訴時仍是以電腦隨機分案決定各次審判的承辦法官;至於重大連身條款至少在被告第一次上訴最高法院時,也是隨機分案,並非指定法官承辦,如此已符合法定法官原則要求,就這部分認定合憲。
憲法法庭另外指出,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判決而言,發回意旨未必對被告不利,因此曾參與發回判決之法官,之後又參與該案件再次上訴後的第三審裁判,對於被告而言,也未必會發生不利之預斷風險。反之則有提高審判效率,避免訴訟延遲等正面效益。
憲法法庭表示,終審法院的法官員額往往相對較少,甚至不分庭。即使是有分庭之終審法院,限於其有限員額,亦無可能就同一案件每次上訴,都分派給完全不重複的法官進行審理。況且最高法院既為終審法院,就重要法律問題本應力求形成穩定、一致的法律見解,始能透過裁判統一所屬下級審法院裁判見解。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 快新聞/遭北檢起訴貪汙 高虹安發聲明反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