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審委會董事會程序瑕疵 金管會罰負責人96萬
(圖取自泰山企業網頁taisun.com.tw)

金管會宣布,泰山4月20日召開審計委員會,股權投資案等部分討論事項未在會議召開7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董,針對泰山3大違規事項,開罰泰山為行為負責人新台幣96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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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公告對泰山處分案,第一,泰山(1218)今年4月20日召開第10次審計委員會,但部分討論事項,包括股權投資案、增建包裝水廠案等,遲至4月14日通知,未在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獨董。

第二,泰山4月20日召開的第10次審計委員會並未決議或由主席宣布擇期續行召開,因此5月5日審計委員會應為重新召開而非續行,且原審計委員會主席已在5月4日辭任,泰山以續行為由自行召集而非由具審計委員會資格成員者召集5月5日審計委員會,當次會議也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獨董,且未設置簽到簿供出席獨董簽到。

第三,泰山原訂4月20日召開的第12次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5月5日董事會應為重新召開而非續行,泰山以續行為由,未在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董事,同樣違反規範。

針對泰山3大違規,金管會證期局決議依證交法規定,處泰山為行為負責人96萬元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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