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Josh描述Amber多次對他使用暴力,包括揮拳和勒頸,導致他的頸部、背部、手臂等多處受傷。判決書中提到,在Josh離開家後,Amber使用美工刀破壞了窗簾、沙發、枕頭、衣物、收藏的帽子和婚紗照,還破壞了電視遙控器和吸塵器。甚至撕毀了結婚證書、他的存摺和行駛執照。
此外,Amber還在Josh的衣物、毛毯和沙發上灑滿醬油,並用紅色蠟筆在牆壁、沙發等地寫下了「死」、「死媽寶」等侮辱性字眼。因此,Josh要求Amber需賠償總計為37萬7335元,其中包括財物損失達17萬7335元和精神撫慰金20萬元。
Amber則聲明部分物品並非刑事判決所提及的損壞物品,因此Josh不應主張該部分的賠償;就精神撫慰金而言,她認為金額過高,「適當的金額應為2萬元」。判決書指出被告Amber具有大學學歷,目前從事貿易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鑑於經濟狀況和雙方社會地位等因素,法庭綜合以上考慮,法庭判定Amber應支付16萬8364元給台南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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