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林姓聲請人為年滿20歲國民,現於輔助參加人法務部所屬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戶籍於108年12月遷入臺北監獄,林男認於系爭選舉之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行政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法院裁定,相對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聲請人所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前開選舉之投票權。
另,法院表示,聲請訴訟費用由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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