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TDR法律爭議多 金管會3點嚴正聲明:炒作依法應究責
金管會今針對TDR疑慮做出3點說明。(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7日舉辦「金融管制法律合憲性審查研討會」,會中學者認為台灣存託憑證(TDR)在《證券交易法》上規範有疑慮、缺乏明確性。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8)日發出3點嚴正聲明,強調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依法應予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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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外界對TDR法源適用疑義的不同意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一,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多數投資人權益,應予究責。

金管會說,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的交易行為,將扭曲證券集中市場的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的權益,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應予究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訂有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應負之刑事責任。

第二, TDR屬主管機關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甚為明確,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台灣《證券交易法》規範。

金管會說明,TDR是外國公司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1987年9月12日(76)台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的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

第三,依法訴追TDR炒作不法行為者之刑事責任,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金管會強調,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就違法炒作TDR者,依法訴追其應負的刑事責任,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的見解,也經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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