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評論員李正皓在臉書表示,今日一早他已委託律師至高檢署遞狀,告發黃征輝涉犯刑法外患章節第109條、111條及112條之罪,「黃征輝最高可被判刑45年」。
李正皓指出,黃征輝有個壞習慣,喜歡寫部落格,雖然後來通通刪文,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有人幫他還原了當時黃征輝的部落格。根據黃征輝2018年10月21日在其部落格「擺度黃河」文章,內容明確指出黃征輝的犯罪行為樣態有3個。
李正皓踢爆黃征輝部落格內容。(圖/擷取自李正皓臉書)第一,刺探潛艦進度等國防機密消息;第二,為刺探潛艦進度等國防機密而未經許可進入海發中心;第三,刺探國防機密消息後回報外國軍火商。李正皓表示,這3個行為分別涉犯刑法109條、111條及112條。
根據刑法109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111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刑法112條則規定,意圖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正皓指出,根據實務,刑法111、112條一般會被法官合併計算成5年,而刑法109條則會單獨計算10年,所以黃征輝每一次到海發中心探聽潛艦機密並回報荷蘭軍火商可被判刑15年,且黃征輝部落格上自稱進去海發中心3次,因此黃征輝最高可被判刑45年。
李正皓表示,昨日有媒體針對此事求證黃征輝,黃征輝說,他到海發中心僅2、3次,是去討論劍龍級延壽設備換新,可以省15至20億,無關潛艦國造。
「這種犯罪自白哪裡找?」李正皓說,違法進入海發中心,不管是去打聽潛艦國造,還是打聽劍龍級潛艦升級案,都是機密,「請問有差嗎?黃征輝真是一個耿直、念舊的好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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