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徐春鶯為中國籍爭議嗆邱太三 陸委會:任公職放棄外國籍乃「忠誠義務」
陸委會表示,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圖/翻攝臉書)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傳出民眾黨考慮將中國籍新住民徐春鶯納入不分區立委提名名單,卻遭質疑有統戰背景引發國安疑慮。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指出,要出示放棄國籍證明文字才能擔任立委,徐春鶯昨(5)日表示,要請邱太三,教陸配如何放棄中國國籍?「如果大陸事務是外國事務,就歸外交部管,那要陸委會幹嘛?」陸委會今(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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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政府照顧新住民之政策一貫,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容有心人士曲解抹煞成果。自政府開放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迄今,政府堅持以照顧「家人」之理念出發,長期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推動各項生活輔導措施,關懷包含中配在內的所有新住民。歷年來政府亦逐步調整政策、法令與措施,中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資格由早期之「數額制」,調整為「年限制」,使中配得以及早獲得健保,中配取得身分證之年限縮短為6年。

陸委會提到,另考量中配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之一,於2009年修法開放中配無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政府長期以來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樂見少數人妄稱「中國配偶在台灣沒有真正被認同」,藉選舉挑動族群議題,在台灣社會中進行族群分化。這樣的企圖絕不會受到台灣社會以及新住民朋友的認同,政府提出嚴正譴責。

陸委會也表示,基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中國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國法律規定,註銷在中國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陸委會說明,《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該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而我國規範國民參政之法令甚多,原籍中國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指出,《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陸委會強調,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陸委會也說,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之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之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之歧視。

陸委會也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但權利的保障與行使並非毫無邊界。呼籲各界珍惜、維護台灣珍貴的民主自由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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