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樂聲請再議炎亞綸就慘了? 法界人士曝「刑責計算差很大」
藝人炎亞綸日前應訊畫面。(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網紅耀樂指控2018年與藝人炎亞綸交往期間,被拍下私密性愛影片外流,及強制性交,當時16歲未成年。士林地檢署今(8)日偵查終結,依違反《兒少性交條例》提起公訴,強制性交則不起訴。耀樂今下午表示將聲請再議,法界人士指出,單論刑責,犯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及散布猥褻物,比單論一罪差很多,若是最後獲判2年以下,符合條件有機會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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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本案事實將由法院認定,單純討論刑責,依《兒少性交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併科100萬以下罰金;若涉犯對16歲未成年人強制性交,依《刑法》第227條則處7年以下。

若一人同時犯下強制性交、拍攝兒少性影像,兩個行為以最高徒刑記算為14年,但實務上法院未必會單純相加上去,假設兩罪同判7年,也可能最後獲判14年以內刑度,但不得低於7年,實際上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刺激;犯罪者生活狀況、品行、生活狀況、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造成危險或損害程度、犯後態度等,由法官定奪。

法界人士表示,如果真將私密影像外流,恐再加一條《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此罪刑度為2年以下、拘役,得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罪刑將再往上加。

另外,依《刑法》第74條若最終獲判2年以下,且無故意犯罪、有期徒刑前科,或即使有前科,執行完畢後5年未再犯,符合兩者條件之一,法院可斟酌宣告2至5年不等緩刑;同時命犯罪者向受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依定金額、服義務勞務、進行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法界人士表示,耀樂提起再議後,將由高檢署檢視不起訴相關事證,如有事實調查不完備或是適用法律錯誤地方,就會重新發地檢署,由地檢署「另一位」檢察官續行偵查。

法界人士強調,不起訴不等於無罪,也可能是罪證不足,畢竟刑罰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必須有一定的最正確信才可避免錯枉無辜,不過也因此法律設有再議制度,雖然實務上再議成功機率不高,但也是讓受害人有再一次救濟機會,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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