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NCC表示,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另外,《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新聞節目與政令宣導節目應客觀、公平、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將請業者說明完整處理機制及作法,並於後續監理業務中,確保業者確實執行。
NCC呼籲,如廣播電視事業董事長、董事等經營階層擔任參加競選,該事業於節目製播涉及選舉議題時,應注意維持客觀、公正、確實,特別在於競選期間應注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廣電三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媒體獨立及專業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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