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前總召柯建銘指114年大罷免期間,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在黨團協商會議利用隱藏號碼打無聲電話干擾其發言,羅智強否認並提告向柯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認柯建銘的言論沒有貶損羅名譽的真實惡意,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判決羅智強敗訴,羅上訴二審;高院今(7)日以柯的言論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疇,且不具違法性,駁回羅智強的上訴,全案定讞。
羅智強起訴主張,柯建銘114年5月15日在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時,指稱「剛才羅智強說有電話來打斷我發言,其實我知道每次我發言的時候,在關鍵時刻羅智強都偷偷打電話給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就當你在玩,你玩得高興就好了」、「當然是有啊!所以不要耍這種小手段嘛!」。
羅智強表示,他當下已立即否認,但仍陸續遭他人於社群軟體、新聞採訪、政論節目大肆傳述上開不實訊息,並對他行為進行負面評論,他乃多次於臉書社群軟體上發文重述事發經過以自清。不過,柯建銘於6月5日竟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再次發表「我就知道是羅智強打的,難道要再去調通聯記錄嗎?是男人就認。」的言論,繼續以不實事項誤導輿論,貶損大眾對他的社會評價,嚴重損害他的名譽權,造成他精神極大痛苦。求償100萬元。
北院以被告柯建銘發表該言論為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且非毫無事實根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該等言論為真實,並無貶損原告羅智強名譽之真實惡意,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評論,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要件。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駁回羅的求償。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由黨團協商會議記錄可知,柯建銘於黨團協商會議確因發言過程中有手機來電而中斷,且係於羅智強先指稱柯建銘曾於會議中接通電話之情形後,始回應反駁羅智強,旨在維護其自身於該會議中之完整發言權利及反駁羅智強言論,且未有蓄意之肢體 動作等表現行為,未逾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範疇,應受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由羅智強臉書貼文頁面、柯建銘媒體訪問影 片翻拍畫面可知,係羅智強先於114 年6月2日臉書貼文再次述及兩造於黨團協商會議時爭執,否認該通來電為其所撥打等情,柯建銘乃於其後同月5日接受媒體聯訪時,再度回應重申其所為言論之意旨,並非柯建銘主動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陳述內容亦無逾越原先言論範圍之其他指述,衡諸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此部分為柯建銘行使立法委員職權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亦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
此外,羅智強身為立法委員,黨團協商會議係討論關於司法人事同意權及延長會期等重大公共議題,會議經過及各立法委員之往來互動及討論內容,均具高度之公共性與公益性,屬可受公評之事。
柯建銘所為言論兼具「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性質,由黨團協商會議記錄及錄影截圖畫面可知,各黨團代表於該次會議就發言時間問題互起爭執,羅智強恰 有於柯建銘發言時使用手機,其後又主動提及柯建銘手機來電等舉動。
佐以會議前1週即114年5月8日黨團協商會議錄影截圖畫面顯示,柯建銘發言途中其手機因來電響起,當時羅智強亦正低頭在桌面下使用手機等情,柯建銘依其親身見聞、過往經歷及黨團協商會議當日現場情形,基於其主觀合理確信,認知黨團協商會議該通來電係羅智強所撥打,用以干擾其發言,進而發表該言論,所為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屬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合理評論,不具違法性。駁回羅智強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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