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選會的數據,吳欣盈的存款金額為250萬1687元,擁有11筆股票,包括新光金1349股、永豐金59股、中保科技576股、大台北區瓦斯585股、台新金241股、台灣新光實業8千股、亞絃睿飾品40萬股、盈盈投資307萬股、東盈投資3.85萬股、如盈事業14萬9999股,而盈盈投資、東盈投資等是在吳欣盈幼年時所成立;保險部分,吳欣盈共有2筆申報,一是儲蓄型,一是投資型,兩者皆為新光人壽的保險公司。
在不動產方面,吳欣盈在民國91年8月30日獲得了貢寮的1萬4854平方公尺土地,並在倫敦擁有一處購於2013年的房產,佔地1060平方公尺。此外,吳欣盈還背負了992萬3292元的債務,共有2筆,一為信用貸款,債權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另一則為保單借款,債權人為新光人壽。
黃揚明指出,在財產資料中,雖然吳欣盈填寫了比利時籍配偶及幼兒的資訊,但申報的財產仍然僅有吳欣盈名下的,並無其配偶之財產資訊。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同法第5條第2項也明文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黃揚明強調,根據法規,候選人配偶的財產應該一併申報。以柯文哲為例,他在財產資訊中包含了配偶陳佩琪名下的財產。除非吳欣盈的比利時籍配偶真的沒有擁有恆產,否則這可能會引起外界對其申報真實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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