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轉型正義,行政院10月19日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今年11月初,司法委員會審核草案,經黨團協商後達成一致,今天立法院審理中未有異議,三讀通過修正案。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將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的機密,保密期限從永久調整為自核定起不得逾30年。對於逾30年未解密者,視為已達成期限。修正條文強調機關經檢討認有繼續保密必要者,需提出事實和理由,經核定後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逾60年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且應於接獲報請後2個月內作出決定。
機關定義擴大,行政法人納入,涉密人員返台後通報和處罰明定,以維護國家安全。
另修正政治檔案條例,當中包含國家機密者解密前不得移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者,最遲應於屆滿40年後解密。檔案內容涉及嚴重危害的,需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每次不得逾3年,應於政檔條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視為解除機密。為促進開放應用,政府機關移轉前應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已解密或未列密的檔案不得重新核定為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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