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槍砲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故意開槍後自首不一定能減刑、公然開槍可判7年以上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對於故意開槍後自首者,變為「得減刑」。(圖/翻攝國會頻道YT)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不法改造槍枝流竄問題,修正案中將非法持模擬槍罪加重為刑責,若幫派及組織犯罪者公然開槍,可判刑7年以上徒刑,另針對故意開槍後自首,則從「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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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發布新聞稿指出,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經統計今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為非制式槍枝。這次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刑罰,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罰規範,其主要組成零件列行政罰。

另外也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同時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以利非法槍枝的查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第九條之一條文,持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 ,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 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林右昌說,另為遏止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的恐慌,此次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並對受組織指示開槍者加重處罰;對於犯罪行為人故意開槍後攜械自首,從原本的「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防止僥倖尋求減刑的情事發生。

林右昌指出,後續內政部警政署將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及學者研商,儘速修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等公告及其他相關規範,以落實槍砲彈藥零件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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