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誤闖國道拒拖吊!警命「牽車走離」 他翻法條怒轟:賺不到就體罰
警方要求誤闖國道的騎士須用「牽引」的方式將車牽下高速公路,被交通YouTuber Fuko翻法條駁斥。(圖/翻攝「OWL貓頭鷹交通書」YouTube)

影音中心/曹華芳報導

農曆大年初一(10日)上午9時許,有2位重機駕駛因誤闖國道10號,遭警方攔停開單,並向兩位駕駛表示須「強制拖吊」,但騎士認為其處置無法源依據,因此拒絕拖吊,導致雙方在路肩僵持數小時之久,最終警方要求騎士須用「牽引」的方式將車牽下高速公路,被交通YouTuber Fuko翻法條駁斥,並怒轟「現在是車子上不了拖吊車,4800塊賺不到,所以用體罰的方式,看你要付錢還是要體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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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ko表示,誤闖國道的兩位駕駛人,分別騎乘黃牌與紅牌大型重機,他們從高雄旗山南下,經導航引導繼續直行,見路口僅有「遵23」、沒有「禁2.1」標誌,便以為可以行駛,直到看到路邊插著梅花標誌,才知道自己誤闖高速公路,由於逆向駛出非常危險,兩人認為順向穩定行駛才是上策,便決定行駛到下個匝道立刻離開,然而就在離出口僅剩三公里左右的地方,他們被國道警察給攔停下來。

重機誤闖國道拒拖吊!警命「牽車走離」 他翻法條怒轟:賺不到就體罰
Fuko表示,第92條2項用的文字是「禁止行駛」,並不是85-2條的「禁止其行駛」。(圖/翻攝「OWL貓頭鷹交通書」YouTube)


警方以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對黃牌重機駕駛人開處罰單,對紅牌重機駕駛人,則依第92條第7項開罰,並向兩位駕駛表示車輛必須「強制拖吊」,但Fuko強調,處罰條例第85-2條規定,如果警察想要強制拖吊車輛,必須先有違規人違反「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才能進行,而兩位駕駛人所違反的規定,只有處新臺幣4000元罰緩,除非駕駛人「同意拖吊」,否則警方根本無法「強制拖吊」。

警察對此則反駁,據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因裡頭載明「禁止行駛」,所以可以適用85-2條,但Fuko表示,第92條2項用的文字是「禁止行駛」,並不是85-2條的「禁止其行駛」,強調兩者「雖然只差一個字,但不一樣就是不一樣」,此外Fuko提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112年曾發公文表示「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進入國道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7項規定,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緩,但未禁止其行駛。國道公路警察局依第85條之2,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顯於法無據,應及改進」。

重機誤闖國道拒拖吊!警命「牽車走離」 他翻法條怒轟:賺不到就體罰
Fuko提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112年曾發公文,表示「依第85條之2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顯於法無據」。(圖/翻攝「OWL貓頭鷹交通書」YouTube)


最後Fuko質疑,警方令騎士用牽引方式離開高速公路,「到底是機車正常行駛高速公路比較危險,還是行人走在高速公路上比較危險」,並指出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其實就跟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一樣,執法單位只能對違規行為開出對應的罰單,只要該罰單沒有處以「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警察就無權對其進行強制拖吊,更無權下令用體罰的方式命其下車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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