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表示,有關本院113年度偵抗字第61號李彥廷等3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抗告案件,經合議庭於今日裁定「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高雄地檢署指出,因撤銷理由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資訊,故不予說明撤銷理由,敬請見諒。
高雄地院表示,關於津棧公司李姓負責人聲請提審乙事,法官認為,因執行機關表示三民二分局留置李姓負責人時並未出示拘票,且執行機關提出的高雄市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亦未見有李姓負責人拒接電話之情事,另檢察官書面提出之李姓負責人解約存款之證據,係於聲押時即已存在之事證,是否可作為李姓負責人交保後有逃亡事實之新事證尚非無疑,故認為本件拘捕程序不合法,遂依法釋放李姓負責人。
高雄地院指出,至於高雄高分院就李姓負責人等人聲請羈押案發回更行裁定乙案,訂於明日(3月13日)上午10點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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