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遭法院認定「內線交易」判刑4年10個月 「聯亞生技」大聲喊冤
2021年8月,聯亞國產新冠疫苗未獲認證,股價應聲狂跌。(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2021年5月,台灣新冠疫情險峻,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狀態;當時國產疫苗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不過同年8月15日,聯亞生技疫苗確認「未達EUR成功條件」,沒想到隔(16)天代表聯亞董事長王長怡出席的特助彭文君,立即出脫聯亞持股,遭認定「內線交易」判處4年10個月徒刑;不過聯亞生技發布新聞稿大聲喊冤,稱將會上訴到底、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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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亞生技委任律師黃國益,對本案提出5點聲明:

第一、母公司「聯亞生技公司」之疫苗研發,與興櫃「聯亞藥」(6562)公司之股票價格無關,2者各為獨立之法人,不應任意推論母公司之業務,足生影響於子公司之興櫃股價,其顯然違反法人獨立性判斷原則。

第二、彭文君固然代表聯亞生技公司,參與食藥署召開之緊急授權專家審查會議,然於會議中途即被要求離席,「無從知悉」最終緊急授權會議結論;而聯亞生技公司亦早於專家審查會議前之2021年6月27日,即已自行公布聯亞疫苗之中和藥效抗體,則該數據既早經公開揭露,任何人均得以知悉,用以對比食藥署之審查基準,則該次審查會議所援用之基準,亦無任何「重大消息」可言。

第三、彭文君雖自聯亞藥公司興櫃後即持有公司股票,然早於緊急授權專家審查會議前,已陸續逐步出脫股票,絕非肇因於參加會議中得以預測、知悉審查會議結論所致。

第四、新竹地院一審之醫師專家證人,亦明確指證食藥署審查聯亞疫苗所採之基準,單純僅憑為他家疫苗量身訂做之單一基準,有違生技產業疫苗科學常態;該次審查會議所採審查基準所存瑕疵疑慮,未獲法庭斟酌,其因而導致食藥署認定結論之偏差,也使該次審查結論無從預測,難謂彭文君有事前知悉會議結論之可能性。

第五、原判決僅憑專家會議之時間點,緊接彭文君出售股票之時,就據此推論彭文君有事前知悉重大消息,而為內線交易之犯嫌「似有違誤」,將上訴高等法院尋求第二審公平審判,以洗刷冤屈。

另外1名律師也認為,本案被交易的股票是「聯亞藥業」的股票。但《證券交易法》處罰的「內線」交易,要件是「有重大影響其(發行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也就是說,「重大消息」要是「聯亞藥業」的消息,才是證交法處罰的範圍。

但該名律師認為,UB-612疫苗是由「聯亞生技」母公司開發與申請EUA,子公司聯亞藥業,僅是受聯亞生技之委託執行疫苗充填的終端生產工作而已;因此母公司疫苗未通過EUA審查,不影響子公司的財務、業務,此從聯亞藥業的財報、已公開的資訊,都可以印證。

因此該名律師主張,「重大『消息』」跟發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重大『訊息』」,是不一樣的概念,各有不同的法律依據跟定義;聯亞藥業依法規要求「代」母公司聯亞生技發布重大訊息,不能直觀認定該「重大『訊息』」就是證券交易法處罰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因此判決彭文君等人有罪「確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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