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還被外遇 為何無法請求贍養費?
(圖/取自Pexels圖庫)

有位醫師被妻子指控結婚四十年哩,常常對她進行家暴,甚至還長期跟護理師出軌,而妻子後續也透過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成功求償,不僅如此,她也以醫師長年出軌家暴等理由來訴請離婚,並請求醫師每月要支付五萬元的贍養費,然而最後法院確實有判決雙方離婚,但是贍養費的部分卻駁回妻子的請求,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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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新聞真的都會讓人蠻生氣的,長年外遇還對妻子家暴,面對這樣的行為,訴請離婚、求償基本上都只是正常的反擊,然而讓大家比較不解的是,為什麼面對丈夫外遇還家暴的情況,法院卻不將贍養費的部分判給受委屈的妻子呢?

其實是因為在民法第1057條中有對請求贍養費這件事情做出規定,在離婚案件中,沒有過失的一方,在因為離婚判決後生活經濟會因此陷入困難,並且也沒有賺錢的能力,才能夠向對方請求所謂的贍養費,像是丈夫外遇,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且都沒有做出任何傷害婚姻的事情,才會符合無過失的要件,同時妻子也要因為雙方離婚而變成沒有任何賺錢的能力,名下也沒有什麼財產能支持日常生活,才有可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不僅如此,是否有辦法請求贍養費也會需要看對方是否有能力支付,假如被請求的那方養活自身還可以,但要在額外付出贍養費就會陷入生活困難的話,基本上也是無法向他請求成功的。

而案例中的妻子因為其名下仍有不動產等等的資產,金額並不低,因此很明顯不屬於因為離婚而陷入經濟困難的情況,所以請求贍養費的部分才會被駁回;除了贍養費以外,比較能夠成功請求的其實是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假如在經過計算,對方的財產是優於你這邊的,那就可以請求雙方婚後總財產差額的一半,這點是所有離婚的夫妻都可以去請求的權利,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忘記這點,以免白白喪失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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