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曾多次當選立法委員,在2012年2月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被控於其立法委員任期中,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中鋼爐下渣契約,並收受6300萬元賄賂。隨後,當陳啟祥再次找上門時,林益世要求更高的8300萬元作為協助處理續約的代價,並要求以現金支付,分成3000萬元、3000萬元和2300萬元三筆。陳啟祥不堪重負,向當時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出了告發。
林益世一審被判處7年4個月的刑期,二審則改判13年6個月的徒刑和8年的公權剝奪,並處以新台幣1580萬元的罰款。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僅有部分貪污罪名確定,判處2年的有期徒刑和2年的公權剝奪,並罰款1580萬元;而收受6300萬元賄賂的部分則被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在更一審中,法院對於林益世是否因擔任立法委員而收受賄賂屬於貪污罪的「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做出了選擇,認為中鋼的事務並非立法委員的職權範圍,因此不構成貪污罪,改認定為刑法的「公務員恐嚇得利罪」。此外,最高法院也就法定職權的界定作出了重要解釋,將全案撤銷並發回更二審。
當高等法院組成更二審合議庭時,林益世對該法官的客觀性提出質疑,並聲請法官迴避。雖然高等法院拒絕了他的請求,但林益世仍不滿意,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議,但最高法院再次駁回了他的聲請,全案確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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