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華「基於熱情買長榮」否認內線交易 律師引最高法院判決狠打臉
長榮股東林文鵬律師昨到北檢按鈴控告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柯麗卿涉內線交易。(圖/林文鵬提供)

民視新聞/蘇恩民報導

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和柯麗卿昨遭股東提告內線交易獲利21億元,張國華隨即發聲明澄清表示,去年6月30日長榮海運除息日,以盤後鉅額交易買進長榮海運股票,至今沒賣出,因此未獲利,且依法申報。對此,律師鄭皓軒在臉書發文狠打臉,指出張國華的行為,符合高法院判決認定的「內線交易」。至於依法申報,則是因張國華購股後,持股逾10%,不能以此做為免責事由,事後是否出脫獲利,也不影響內線交易罪的成立與否。

更多新聞: 快新聞/四大CSP財報週將登場 分析師指AI議題將成焦點

對於張國華發聲明否認內線交易,聲稱是「基於對海運事業熱情購買股票,並未賣出及獲利」,鄭皓軒強調,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內線交易犯罪的成立,不管「熱情」與否,只要張國華知悉足以影響長榮海運股價的消息,在消息公開前,就不能買賣長榮海運股票,況且張國華聲明內都未否認買股票一事,因此符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的內線交易要件。

有關張國華聲明表示,去年6月30日長榮海運除息日盤後鉅額交易買進長榮海運股票,至今沒賣出,因此無任何獲利,且都依法申報。鄭皓軒進一步分析最高法院有關內線交易案的判決見解,指出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內線交易罪,內部人倘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2 要件即該當犯罪,至於是否存有「利用」該消息買賣股票獲利或避損的主觀意圖,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張國華「基於熱情買長榮」否認內線交易 律師引最高法院判決狠打臉
律師鄭皓軒臉書發文指張國華的聲明未否認買股,已構成內線交易。(圖/截自鄭皓軒臉書)

再者,有媒體報導指控張國華早於112年6月19日即知悉長榮海運處分重大資產案(長榮航空股票),而這個重大資產處分案卻直到112年8月14日才對外公開,張國華在聲明內都沒有否認此事,鄭皓軒認為,若報導屬實,張國華的購股行為,便符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的內線交易,而張國華強調有依法申報,這是因為張國華購股後,持股超過10%,須依法進行10大股東申報,並非內線交易犯罪的免責事由;至於獲利與否,最高法院的見解也認為與內線交易罪成立與否無關。

另外,張國華強調沒有賣出,所以無獲利,鄭皓軒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見解,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對於未實現利得,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還是有犯罪所得的問題,本件交易股數龐大,明顯涉及犯罪所得上億、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內線交易重罪。

至於張國華駁斥提告人指控他跟柯麗卿女士涉內線交易是「捕風捉影」,鄭皓軒認為,這恐怕是忽略柯麗卿兼任巴拿馬長榮國際總經理的身分,在影響公司股價重訊消息公開前,以巴拿馬長榮國際(他人名義)賣出長榮海運股票,「這不是內線交易,甚麼才是?」

更多新聞: 鴻翊智慧客房系統進軍日本 今年目標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