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判決指出,30幾歲的林男去年9月2日凌晨騎機車到某超商,持著先準備好的菜刀威脅店員交出現金,當時超商內僅1名店員值班,無法抵抗的店員只好從收銀機中交出新台幣2萬9千元,林男得手後隨即離去。店員隨後報警,警方半天之內於電子遊藝場查獲林男,迅速破案;檢方依強盜罪嫌將林男起訴。
林男在警詢、偵訊及屏東地院審理時均坦承犯案,全案亦有警方偵查報告、扣押物品、監視器畫面等佐證,犯罪事實明確。更離譜的是,林男還在偵查時自稱「我的目的是想要坐牢,所以若我沒有錢,出去後有可能再犯案」。
法官認為,林男持刀強盜極具危險性,犯罪情節嚴重,搶了2萬9千元之後隨後到遊藝場花費,並非用於生活開銷或償還高利貸,而且林男已年過30歲還不思以勞力賺取收入,卻耽溺於玩樂,犯罪動機無可憫恕。
此外,林男雖然沒有前科紀錄,但有幫助詐欺及誣告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中,可見素行不佳,本案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法官念及林男始終坦承犯罪,考量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因素,依攜帶兇器強盜罪7年2月,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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