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圖利91億!台南光電弊案偵結 前經發局長陳凱凌等15人起訴從重量刑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圖/南檢提供)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台南光電弊案今(26)日偵結,南檢查獲前行政院顧問暨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非法取得台南光電場土地;發動數波搜索約談後,包含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經濟部能源署林姓組長、古盛煇等15人共同圖利5間公司違法通過設置案場,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保守估算20年售電預期售電收入將達91億2601萬多元,因此遭南檢依法提起公訴,陳凱凌等公務員遭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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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表示,檢察官偵辦陳凱凌、能源署林姓公務員、太陽光電業者古盛煇等人,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公務員部分,檢方指出,陳凱凌、經發局王姓、邱姓、張姓公務員與能源署林姓公務員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第二,太陽光電業者部分,蔡宗聖提到,古盛煇、徐姓被告等10人,均涉犯《刑法》第3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圖利罪嫌,以及《刑法》216條、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針對犯罪事實內容,蔡宗聖說明,古盛煇所屬太陽光電(天英、天心、天柱、天任、天芮)等5間公司,在台南市七股區,欲以面積未達兩公頃之非都市土地(俗稱小二甲),申請變更做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惟行政院農委會為避免農地破碎,於民國109年8月1日,公布施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形成小二甲禁令。

不過,古盛煇竟與陳凱凌、能源署林姓公務員,共謀小二甲禁令之解套方案,以「五天公司」名義申請之小二甲案場,都不符合相關作業要點例外規定,為求審查案件得以解套,且不受禁令影響而可繼續送件,遂於110年9月間,向經濟部能源局(署)、南市經發局關說,提出若能出具109年7月31日前,與地主簽署之土地所有權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就可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範圍,便能不受該禁令影響。

檢方調查指出,林姓公務員、陳凱凌等人均明知力暘集團為求案場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以「日期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方式申請,而且當時已屬110年度,更不符相關作業規定,竟因古盛煇不斷請託、施壓,竟應允其提議,並以召開光電推動研商會議方式,逐步把力暘集團申請的案件,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認定樣態內,規避較繁複審查程序。

爾後經濟部能源局(署)等單位,就依此辦理後續審查作業,並核發電業籌設許可同意函及農地變更使用同意函,且由南市經發局,核發「五天公司」的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使其因而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支出之技師簽證費用、開發影響費,出流管制規畫書及計畫書等費用支出計約830萬元,以及圖得可繼續利用承租之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用益狀態之不法利益,估計達91億2601萬8763元。

檢方認定,陳凱凌等5名公務員,以及古盛煇等力暘集團10名成員,共同參與解套小二甲禁令方案,由力暘集團成員以日期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向經發局抽換原申請文件,使五天公司經相關單位審核後順利取得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圖利力暘集團與「五天公司」。

量刑意見部分,陳凱凌雖最終坦認犯行,但他曾身為經發局長,但竟配合不肖光電業者關說,更施壓所屬同仁,導致同仁無法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另,能源署林姓公務員、台南市經發局王姓、邱姓公務員;太陽光電業者古姓、徐姓、林姓、丁姓、李姓、杜姓、朱姓被告等人,共同參與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而為圖利犯行,致使小二甲禁令本期待避免農地破碎之制度目的,形同虛設,而且犯後均適時狡辯、態度不佳,建議法院均從重量刑;公務員部分,請均一併宣告此奪公權;其餘被告因坦承犯行,申表悔悟,建請法院均從輕量刑。

第五,申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古盛煇所屬太陽光電公司,因本件犯行而獲取減省申請開發計畫費用之不法利益,共新台幣830萬元,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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