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社群留言犯公然侮辱、誹謗嗎? 憲法法庭:需考量「這2點」
憲法法庭今(26)日連續做出今年第3號、第4號判決,皆是討論言論自由的界線。(圖/翻攝自憲法法庭官網)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黃姓女子到別人臉書留言「比較吹噓類型的投機生意人」、「亂貼別人標籤的人做出來的茶可以喝嗎?」等文字,被澎湖地方法院認定成立加重誹謗罪,處拘役30天、緩刑2年定讞。黃女不服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大法官今(26)日做出今年第4號判決,認為法院如果未詳細審查公然侮辱有沒有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程度」、誹謗罪是否涉及公益,查證程序方面如何等,即屬於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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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黃姓女子到別人臉書留言刊登「許某會長是趙校長當年遴選國小時的當然委員…許某是比較喜歡拉關係吹噓類型的投機生意人,…可能怕得罪人,所以都用他太太的臉書貼文回應」,又在許男經營的糕餅公司臉書粉專中,留言「這種不明辨是非亂貼別人標籤的人,做出來的茶可以喝嗎?」、「隨便批評別人的茶還是不要喝比較好」等文字,許男提告後,檢察官對黃女依公然侮辱罪嫌、加重誹謗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黃女歷審皆敗訴,澎湖地方法院指出,因本案屬於單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2罪名,按刑法規定擇一從刑責較重的加重誹謗罪處拘役30天,易科罰金,緩刑2年定讞。

黃女認為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保障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等,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憲法法庭今日作出113年憲判字4號判決指出,澎湖地院並未就黃女的相關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詳細認定,也未權衡被害人名譽權受影響與該言論可能具有的價值,本案被害人名譽權是否真的應優先保障?就此部分判決見解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探討公然侮辱)意指未相符,因此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

就加重誹謗罪部分,大法官表示,誹謗言論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真實,但如果發表言論前經過合理查證,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這些言論內容為真者,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應符合誹謗罪的不罰要件。

此外,即使合理查證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實際上不真實,如果發表言論者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情形。至於表意人是否有合理查證,法院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意旨,依個案情節作適當利益衡量。

因此,(泛指所有)法院若就誹謗言論罪,未詳細區分發言者表意脈絡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於言論發表前是否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可合理信其為真實;或就涉及公共利益的誹謗言論,未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意旨,依個案情節為適當利益衡量者,作出來的裁判即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

大法官指出,本案澎湖地院終局判決論述加重誹謗所依據的理由,與論述公然侮辱罪的理由完全相同,可見法院並未釐清相關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可否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言論真實性抗辯」,進而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言論自由意旨,再依本案情節為適當衡量,來認定表意人(黃女)是否應論處加重誹謗罪。

大法官認為,本案終局判決的法律見解,與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探究誹謗罪)意旨未相符,因此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

法界人士分析,今日憲法法庭接連做出今年第3號、第4號判決,皆是討論言論自由的界線,而黃女可說是打贏憲法訴訟官司,也因為本件澎湖地院判決有違憲疑慮,將來黃女有機會以憲法法庭這2件判決聲請再審,且有望勝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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