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會好奇說,既然兩人都近十年沒有性行為,而且丈夫也選擇外遇了,兩人的婚姻基本上也回不去了,為什麼丈夫卻不能去訴請離婚呢?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確實有提到,夫妻雙方如果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能夠訴請離婚,不過後面卻是有個但書,但書的內容就是這個事由的主要責任者,是不可以去訴請離婚的,只有對方可以去訴請離婚,因此依據規定,若要訴請離婚,只有妻子才有資格,因為男子不僅是主動去表明不願意再與妻子有性行為的一方,甚至還有外遇,反而男子才是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一方,所以被法院判決敗訴,無法如願離婚,也是很正常的情況。
其實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受到損害的另一方的權利,因為若是有人在婚後不斷做出破壞婚姻的事情,卻又可以隨意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樣對於所謂的婚姻基本上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不過這樣的情況在未來可能會有改變,去年憲法法庭曾宣告上述條文違憲,認為完全限制不能離婚過於苛刻,因此未來法院在對於有責的一方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除了會依照事情的重大程度去認定外,也會考量發生時間點,以這些重點來做最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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