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者不能訴請離婚?未來將視情況認定
(圖/取自Pexels圖庫)

有位丈夫向法院提出與妻子離婚的訴訟,他表示自己與妻子結婚過程中長達九年處於無性生活,妻子時常以太累太忙為由拒絕行房,而這長期的無性生活已讓他感覺這段婚姻已經沒有修復的可能性,彼此都沒有意願要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因此訴請離婚離婚;然而實際上的情況並非如此,妻子表示自己不願意行房的理由是因為自己剛生產完,希望能先休養,然而丈夫不僅不接受這樣的理由,還直接表明不會再與她有性行為,更過分的是,丈夫甚至還跟兩名女子有 外遇,因此法院認為兩人婚姻關係會出問題的主要責任應該要歸究於丈夫,所以駁回他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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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好奇說,既然兩人都近十年沒有性行為,而且丈夫也選擇外遇了,兩人的婚姻基本上也回不去了,為什麼丈夫卻不能去訴請離婚呢?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確實有提到,夫妻雙方如果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能夠訴請離婚,不過後面卻是有個但書,但書的內容就是這個事由的主要責任者,是不可以去訴請離婚的,只有對方可以去訴請離婚,因此依據規定,若要訴請離婚,只有妻子才有資格,因為男子不僅是主動去表明不願意再與妻子有性行為的一方,甚至還有外遇,反而男子才是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一方,所以被法院判決敗訴,無法如願離婚,也是很正常的情況。

其實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受到損害的另一方的權利,因為若是有人在婚後不斷做出破壞婚姻的事情,卻又可以隨意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樣對於所謂的婚姻基本上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不過這樣的情況在未來可能會有改變,去年憲法法庭曾宣告上述條文違憲,認為完全限制不能離婚過於苛刻,因此未來法院在對於有責的一方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除了會依照事情的重大程度去認定外,也會考量發生時間點,以這些重點來做最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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