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顏寬恒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委名籍。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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