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認為,馬治薇於去年4月初赴中國結識對台工作單位人員「冰姐」、「阿浩」等人,雙方商議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治情報及參與選舉換取資助。隨後於去年4、5月間多次前往中國,並分別收受資助美金1萬元及5千元。去年10月、12月間,馬治薇再度前往中國與對方會面,隨後利用虛擬通貨隱密特性,收取泰達幣(USDT)8306元、1106元、9910元。
桃園地院指出,馬治薇非法收集、利用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公務秘密文書,所為甚值非難;復衡酌其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顯然未能正視並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併參其行為時之年紀、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手段、情節、危害社會秩序程度及其提呈參與公益資料等一切情狀,依違反個資法判刑8月。
至於馬治薇遭控提供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給中國而違反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則獲無罪宣判。桃園地院認為,因為馬治薇提供給中國的調查局、國安局人員文件並非政府核定的機密,而情治單位人員名片等則屬於當事人同意公開的資訊,且無證據可認中國滲透來源組織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的人,無法形成有罪確信心證,雖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成罪犯罪事實,屬於法律上一罪關係,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對此,桃園地檢署表示,將提起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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