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今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指引所稱的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包含兒少法第69條第1項各款事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之事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之事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事件及刑法第10條第8項所定義之性影像事件。
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衛福部表示,下列事項得適度報導或揭露:
(一)成年之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之人、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之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構),其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之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
衛福部也提醒,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衛福部續指,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如「傳播妹」、「公關妹」等文字,就屬於美化。
衛福部也說,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並以黃子佼案爆出的「創意私房」為例,建議媒體報導時,寫「非法網站」或「OOXX」方式代替,避免寫出全名,而替該網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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