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現年26歲的甘姓女老師(當時25歲)原本在桃園市某國中任職,認識一名未滿16歲的男學生。去年5月間,少男下課後來到甘女的租屋處,3天內雙方合意共發生2次性器接合行為、1次口交。少男母親發現兒子身上有大量吻痕,因而到學校查訪並報警,才讓整起案件曝光。甘女在偵查階段承認犯行,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雖然甘女與少男之間3次性行為皆是合意,但未滿16歲的少男思慮尚未成熟,對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尚無性自主決定權,即使合意《刑法》仍須處罰;雖然甘女認罪並當庭提交悔過書、深切自責,且希望與少男母親達成調解,但少男母親未到庭,且經書記官電話詢問時表示不願和解,法官最後依3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子為性交,各處4月徒刑,應執行6月徒刑,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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