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指出,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卷內事證可稽,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彭振聲與國民黨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均尚有未明,有待檢察官釐清,因此有羈押禁見之必要。
彭振聲辯稱,他是依照都委會通過的決議去做,都是依法行政云云。但北院指出,彭振聲當時為都委會會議主席、本案的專案管理人,於都委會多次會議預設立場、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之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之委員以及較無經驗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之召集人。
以彭振聲當時之身分,北院認為,堪認其為本案之上層及關鍵角色,故其對本案犯罪事實應知之甚詳而與其他共犯互具證人適格,利害本多有一致之處。
另共犯應曉薇、沈慶京亦俱為本案上層共犯,先前經北院訊問後,也同樣否認犯行,並均為本院認定有串證之虞而羈押禁見中。而本案共犯、台北市都委會執祕邵琇珮,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北院指出,堪認彭振聲與本案共犯已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
北院強調,彭振聲所圖得之利益及賄賂之金額均極為龐大,且本案既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而彭振聲、共犯均已有不據實陳述之情形,其等間亦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故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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