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次羈押庭法官認為,被告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其中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另外法官認定,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率給予京華城將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因此讓沈慶京得到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因此,認定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且犯罪嫌疑重大。
也就是說,此次羈押庭的法官、與上次羈押庭的法官已有不同見解。相較於前次羈押庭法官認為,柯文哲不知悉840%容積率、犯罪嫌疑小;此次法官則認為柯文哲「明知」容積率過高、涉犯圖利罪嫌疑重大。
其次,本次羈押庭的法官也認為,柯文哲的行為究竟只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等人,還是有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由於偵查是浮動狀態,因此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有可能轉成賄賂罪重刑。
但法官也指出,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另外還提到,柯文哲所述與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所述不一。法官表示,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以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外,法官也考量柯文哲的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因此為了保全證據、且考量到本案為貪污犯行,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
最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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