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佈新聞稿表示,今年中秋節落在週二,若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且雇主需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除了要徵得同意也該加發工資,也就是除了原本約定照給的當天工資外,也要在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1天工資。如果超過8小時工作時段,屬於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另外,如果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剛好撞上中秋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中秋節當天「無需出勤、工資照給」,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而擇日補假的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若雇主需勞工上班,需獲得勞工同意並發放雙倍工資。(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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