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認為,法律上,構成收賄的不法利益,關鍵在是否與公權力形成「對價關係」,至於收款名目是不是政治獻金,不影響收賄罪的成立。簡單來說,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以市長公權力介入期間,被告兼任黨主席的民眾黨卻收受威京關係人政治獻金,若與市長公權力具有「對價關係」,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接著,黃帝穎強調,北院裁定羈押前鼎越開發公司董事長朱亞虎,理由明確指出他就違背職務行賄罪「坦承犯行」,因此威京集團提供柯文哲或其主導的政黨、公司或基金會相關利益,不論名目是政治獻金或捐款,在實務上仍被判定成立收賄罪。
至於,類似行賄的案件,近期則是2020年的立委集體貪污案,收受或期約行賄者百萬元的時任國民黨立委陳超明、時代力量立委兼黨主席徐永明。黃帝穎提及,當時陳超明與徐永明均辯稱是政治獻金,但司法實質認定金錢與公權力具有「對價關係」,因此檢察官起訴「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法院最終判決貪污收賄有罪,陳超明判刑7年8月、徐永明判刑7年4月。
綜合上述,黃帝穎痛批:「民眾黨別把政治獻金當成貪污的遮羞布!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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