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表示,何姓女子原擔任一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除了在2011年至2013年間,故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國稅局補稅外,又於2013年8月間將公司名下位於台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不動產出售時,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一共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補徵2011年至20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13年度特銷稅及罰鍰,共計新台幣530餘萬元。
案件移送執行後,台中分署依權責調查公司財產狀況時,發現該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所得買賣價金,扣除清償房貸後,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到台中分署說明,但何女皆拒絕配合到場說明,直到知悉台中分署已向法院聲請拘票準備拘提,何女才勉為到場報告。
不過,經過行政執行官多次詢問何女,並要求她提出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脈絡及證明,何女說法卻前後反覆,一下子說拿去投資第三人公司,再次詢問又稱是拿去放款給第三人。
何女(前方馬賽克者)到案後對金錢流向交代不清。(圖/台中分署提供)執行官說明,何女從事不動產開發業務,應明知不動產買賣應該負擔那些稅賦,而故不申報繳納,反將買賣剩餘款250餘萬元挪為他用,且拒絕交代實際流向,台中分署因此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何女,承審法官並於日前裁定准予管收。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房屋時,即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何女係從事仲介不動產為業,應熟捻買賣不動產應繳納的稅賦。
台中地院指出,本件何女竟將不動產買賣剩餘款,借予第三人而不依法繳納稅捐,且對於調查事項無法提出事證證明剩餘款現流向,認為台中分署所提證據,足以證明何女有履行義務可能性,卻故意不履行,以及對於應提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事,故同意准予管收何女。
台中分署進一步指出,管收制度是為了督促惡意欠款,而拒不繳納的義務人之自動履行手段,台中分署再度呼籲,對於滯納稅捐、費用或罰鍰等,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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