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相關地方稅減免規定,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颱風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符合要件包括,受災車輛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可證明車輛有停駛情形者,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修車廠開立發票、收據或消防、警察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證明文件申請。
若已向監理機關申請災害受損辦理報廢手續者,稅捐處將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減免使用牌照稅,並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房屋稅部分,依照台北市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至於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致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辦理減徵娛樂稅。
稅捐處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稅捐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服務;也可就近向稅捐處所屬各分處洽詢或利用該處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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