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應曉薇的延押理由,北院先前表示,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被告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指出,依證據資料顯示應曉薇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的能力,所以應曉薇逃亡之原因仍然存在。另外,該案也不能排除檢察官在後續的偵辦過程,應曉薇為脫免或減輕自己的刑責,以其自身影響力,而與待查的證人相互勾串,或使共犯或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逑,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綜合上情,並斟酌比例原則,北院認定應曉薇的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而應曉薇也針對延押裁定於今(6)日提起抗告,並已整卷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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