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有關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涉犯重大弊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於10月23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臺南地院於10月24日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裁定予以釋放,後經臺南地檢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月28日發回後,臺南地院於11月1日重新召開羈押訊問庭,陳啟昱未到庭,檢察官於11月4日發布通緝。
院檢雙方遭質疑未實施科技監控、延遲開庭,縱容犯罪,引發各界抨擊質疑,而院檢更淪為互推責任,傷害司法正義及公平性與信用性,允應深切檢討,監察委員王美玉及葉大華委員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臺南地檢對被告涉犯罪嫌重大且有串供、滅證、逃亡之虞,為何未向臺南地院聲請實施科技監控?有無縱放等重大違失?臺南地院11月1日重開羈押庭有無延遲開庭致被告趁隙逃亡?究檢方與法院有無失職及對於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程序及時機有無檢討改善等問題,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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