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晚間,王姓工程師至寒舍艾美的游泳池游泳,卻不幸猝死。家屬認為,王男當時曾兩度向櫃台求救,但酒店卻等到人都沒了生命跡象,才緊急叫救護車,質疑錯失搶救黃金時間,因此憤而對泳池救生員、酒店櫃台人員、經理、酒店負責人蔡伯翰等9人興訟,質疑相關人等涉犯《過失致死罪》罪嫌。
民事部分,王姓死者的雙親主張,寒舍艾美酒店、負責人、員工等人,未盡管理、監督等義務,與王男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依《消保法》等規定,共求償2566萬餘元。
北院審理認定,寒舍艾美員工已盡力協助救護,並無賠償責任;另針對會館未遵守游泳池規範設置高腳救生椅而有缺失,但與王姓工程師的死因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判定家屬敗訴,王家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二審判決指出,王姓工程師出現身體不適後,寒舍艾美員工黃男、張男即在旁照料,並未置之不理,而且王男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救生員等人均非專業之醫護人員,無法從外觀判斷並為專業處置,為其安排就醫並無延誤。
至於酒店未設置高腳救生椅部分,高院亦認定與王姓工程師的死因無關,而且在王男昏倒後,酒店人員立即替他施作CPR,提供的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家屬請求,再次判決王家敗訴,惟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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