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千晴中午12時在臉書發出聲明啟事:「徐千晴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表對於鄭運鵬之言論,鄭運鵬認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訴請損害賠償,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認定徐千晴所為言論確屬不實,並致鄭運鵬之名譽受有損害,命徐千晴應賠償鄭運鵬新臺幣15萬元本息,茲為回復鄭運鵬名譽,特此刊登判決要旨」。
此段貼文出現後引起熱議,認為徐千晴向鄭運鵬道歉不情不願。林智群看到貼文後便說:「看起來不像道歉啟事對不對?」,接著,他進一步解釋,因為111年憲判2憲法判決已經判定「法院不能強迫加害人公開道歉」,認爲違憲,但可以要求加害人刊登法院判決要旨,便是打臉徐千晴的判決主文,所以徐千晴才會用這種奇怪方式處理。
徐千晴在臉書貼上法院判決文。(圖/擷取自徐千晴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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