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昇表示,政黨法第19條明確寫出,政黨發行、販售宣傳小物,這相關的所得,是要給「政黨」使用,這就是所謂的政治獻金,必須要造冊、列管、申報,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若陳智菡等人和檢察官的說詞是,「商品小物是木可公關的所得,後來轉到柯文哲或者任何私人的名下,這樣子沒有違反政治獻金法」,這當中若陳知道這些事,甚至有配合安排金流的操作,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陳智菡這些人等,可能會成為違反政治獻金的共犯或幫助犯,都必須負上法律責任。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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