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檢署表示,有關邱軍涉嫌於113年12月27日清晨駕車撞擊2名被害人後逃逸案件,因其中一名被害人送醫不治死亡,警方於今年1月3日報請本署相驗,本署檢察官劉星汝於同日中午先行完成相驗程序,旋積極展開偵辦,並於今日下午傳訊邱軍到案。
接著,基隆地檢署強調,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邱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罪、第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及勾串證人、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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