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許姓男子,現年43歲,曾擔任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社會課的約聘雇員,負責國民年金與機場回饋金業務。由於工作需寄送宣導資料和通知信函,許男負責保管大量郵票。自2013年底起,他利用申請郵票的機會,將公務郵票中「數量不詳」的部分侵占,並以郵票面額8.5折至9折的價格出售給一家位於台北市的集郵社。集郵社負責人對郵票來源不知情,許男由此非法獲利總計131萬7399元。
桃園地院行政庭長袁雪華表示,該員自審理皆自白犯罪,並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地院行政以貪污治罪條例減輕其刑,另考量到該員進行過多項公益捐款和到醫院擔任志工等行為,深具悔意,態度良好,依照刑法減輕其刑,綜合上述情節和被告之學歷、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最後依《刑法》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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