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賴姓男子去年騎機車要趕到台鐵二水站搭車,行經平交道前,不顧警鈴已響,閃光燈號已顯示,遮斷桿也已放下,仍闖入軌道。
賴姓男子徒手往上掀起東側遮斷桿,騎車通過平交道,當時駕駛列車的司機員在距離約60公尺處發現有人闖入軌道,立即鳴笛並緊急煞車,賴姓男子衝撞西側遮斷桿後離去。
法官認為被告不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任意闖越平交道,如果遭火車撞擊,可能造成火燒車或火車翻覆等事故,對火車行車安全有潛在重大危險,實無足取,參酌被告犯後僅坦承過失犯罪、否認故意犯罪等,依犯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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