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晉鑒指出,林岱樺涉貪案與高虹安要求助理捐薪水以當公積金的案子不同,他說,這是疑似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的典型案子,「所以,要證明助理是人頭,除了人頭、吹哨者、委員自己的證詞之外,還要有客觀上助理費流到委員口袋的金流證據」,他強調,若沒有金流及內部吹哨者的指控、人頭的承認或監聽,便很難證明林岱樺有詐領的意圖。
「第二、新聞又提到委員有強行向廠商索取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中最重的罪,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詹晉鑒強調,這種罪光靠廠商單一指控是不夠的,需要一刀斃命的錄音作為證據才能確定林岱樺有涉貪。
最後,對於林岱樺及其弟弟等人沒有被羈押而獲交保,詹晉鑒表示,依此情況看來,這應該是因為犯罪證據不足所以沒有被羈押,因此他也重申,「更多證據出爐以前,我們應該要相信林岱樺委員的清白。」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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